关于申报2012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6 09:42:19 阅读:8619 次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项目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及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外经贸计财〔2010〕65号)的规定,为做好2012年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为合理统筹开拓资金的分配使用,切实发挥政策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在资金总额有限的前提下,2012年开拓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企业境外参展、市场考察、各类认证和产品认证、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分析、国外申请专利、企业培训以及境外并购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各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二)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原则上只支持经中国贸促总会备案并取得批件和人员复核件的展会,但对于个别国内没有展览公司组团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化展会,经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后予以支持。
(三)根据资金盘子,确定企业的支持项目数。原则上每家企业的支持项目数不超过四个(不包含团体项目),企业申报资金拨付项目数超过四个的,可按扶持金额大小排序优先支持金额大的。
(四)每家企业境外市场考察项目只扶持2个人员的出国考察费用。可以一个项目两个人,也可以两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一人。 
(五)对我省一般发展水平县:建宁县、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等20个县,除了上述(一)所列重点支持内容外,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项目也予以支持;对上述(三)、(四)适当放宽限制。各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二、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开拓市场活动发生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即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为网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间,纸质材料于2013年1月 31 日之前快递寄出。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三、申报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请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net或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与其他相关的材料一式两份一起寄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材料审核无误后,省外经贸厅即予公示。 
(二)各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设定)按资质注册后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填报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寄至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为福建省外经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8层,邮编:350003,联系人:张淡钦0591-87875523、李佳煜0591-87820583、黄蕗颖0591-87767680、潘琼燕0591-87767509。
(三)资金项目审核后将在省外经贸厅网站(www.fiet.gov.cn,“开拓资金”栏目)上公示。对有疑义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说明或补充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至省外经贸厅计财处(联系人:邓梅凤,电话:0591-87270156),逾期不予受理,视同项目不合格。对合格项目的单位务必在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对银行账户等财务信息,如账户有误或变更,请及时告知承办单位更改。若因项目单位提供账户信息不正确导致银行退单,后果自负。
四、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将根据资金盘子,确定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
(二)对企业境外参展,按照《福建省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12〕45号)规定,同时获得中央、省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展位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展位费的实际支出。
(三)对资金申报操作流程、申报过程中有疑问的请直接致电承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服务情况与资金管理工作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与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联系,联系电话: 
省外经贸厅计财处:邓梅凤,0591-87270156
省 财 政厅外经处:薛承财  0591-87097430

原公告网址:http://smeimdf.mofcom.gov.cn/news/view.jsp?id=111124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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