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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展览会申报须知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项目计划申报说明
  1.境外展览会由按比例支持调整为定额支持,单个企业每个项目定额补助1.5 万元/1个展位,以后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每个项目最多支持3个展位(即累计不超过3.5万元)。

  2.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3.自2006年起,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支持限额以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支持申请;每年每个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最多允许申请10个项目;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

 
 资金拨付申请要求

  1. 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于已公示批复的项目计划,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网站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2.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完成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后,应将“申报单位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两份)输出到打印加盖公章,会同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的资金管理机构。

  3.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
  ② 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 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④ 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⑤ 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⑥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
  ⑦ 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资金反馈要求
  对资金拨付申请的批复情况,除由管理部门向申报单位下发批复通知外还将通过网上公示,申报单位可通过网上进行查询。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通过网上填写资金拨付反馈表,将收到的资金情况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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