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篇之专利及实用新型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8492 次

与展会组织者进行联系,了解他们是否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监管服务,以及这一工作机制如何运作。在展会期间,参展商如利用这种协助则会节省宝贵时间。

在参展前,确保在展会举办国享有有效的专利和实用新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对《欧洲专利公约》签字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单一程序而被这些国家授予专利(这样的专利可被这些国家执行及撤销)。建议采取此种方法,这样能用较少的时间和花费而被多个国家授予专利。参展商要确保其专利及实用新型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建议对专利进行数据库检索,如在ESPACENET数据库检索,这将有助于参展商掌握其发明是否已被申请专利。

由于专利十分复杂,为避免侵犯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的微妙的权利范围,向相似注册专利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不失为明智之举。

应注意考虑,在大多数国家,根据同等保护原则,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到同等技术解决方案。意即,即使侵权设备或方法并没有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但如能在实质上证明种发明的工作方法与种发明相同、种发明与现有技术产生相同的结果,则侵权就能够成立。(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

建议参展商明确指出其参展产品或服务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必须考虑到,尤其对于复杂的高科技产品(比如,移动电话,mp3或个人电脑),产品的任一部分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例如,某个品牌的拥有工业设计及专利技术的移动电话,如果不想侵犯现有的知识产权,则要注意此移动电话不能有与其他电话相似的外形,以保证不侵犯工业设计权,商标也不能与其他商标相冲突,如果不是移动电话生产商自主知识产权的话,还要注意软件、内部构造、电子设备的使用都已得到合法授权。

参展商应携带专利的注册证书。如果专利已授权他人使用,也要注意到携带相关的授权协议。同时建议携带保持工业设计的缴费证明及任何与以前侵犯该专利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文件(如,法院对竞争者作出的判决或发送给竞争者/侵权人的警告信)。参展商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加快解决与其商标可能产生的争议的有效途径。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用其国内法,对其国境内举办的官方或官方承认国际展会上的展品专利及实用新型予以临时保护。因此,尽管我们力建议参展商们在展会开始前就要进行注册工业设计,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保护,但参展商仍要牢记在展会结束后,应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事先聘请一名可靠的知识产权律师将大有裨益。如果参展商所在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展会东道国没有分所,其仍能够为参展商推荐一名符合要求的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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